注意!受害人亲属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已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赔偿范围
一审基本事实
法院认定
丧葬事宜产生住宿费、餐费,应属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支出,其请求赔偿相关损失酌情予以支持 。
原告请求的,应当包含在丧葬费中,其另行请求赔偿缺乏法律依据。原告请求赔偿住宿费、餐费、交通费,被告主张民法典并无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原告请求赔偿交通费属民法典明确的赔偿范围,且原告提供了支付该项费用的相关票据,但原告请求赔偿交通费过高,一审法院酌情认定为6000元。
该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原告到案发地处理事故及丧葬事宜产生住宿费、餐费,应属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支出,其请求赔偿相关损失一审法院酌情予以支持。
保险上诉
相关条款已删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已被删除,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此条明确划定了赔偿范围,未包括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我公司认为不承担交通费、餐费、住宿费。
二审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为关于当事人主张的处理丧事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餐费是否应予支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九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本案中当事人主张的交通费,显然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一审法院认为属于民法典明确的赔偿范围,认定有误。
2003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中包含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中,已不再包含此项赔偿项目。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21年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故本案中当事人所主张的受害人亲属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已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赔偿范围,一审法院对该部分费用的认定和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太平洋保险的赔偿数额中应对此部分费用予以扣减。
综上所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法院对该部分费用的认定和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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